近日,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此次章程修订涉及多个方面大智慧配资,以下为部分重要修订内容:
公司权益与法定代表人相关条款
权益主体增加:原章程第一条仅提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增加了职工这一主体,即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代表人变更:原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修改后规定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新增条款明确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承担等内容。
股东与股东会相关条款
股东权利调整:股东查阅、复制的范围扩大,可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还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会召开与提案:股东会的召开和提案相关规定有调整大智慧配资,如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原规定为3%以上);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董事与董事会相关条款
董事任职资格细化:对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如增加了被宣告缓刑相关的限制条件。
董事会职权与决策: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实行集体决策审批。同时,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财务与审计相关条款
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表决通过,且在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时应充分听取公众股东的意见。
内部审计: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等大智慧配资,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以下为部分条款修订前后对比表格: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此次新开普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大智慧配资,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后续需关注股东大会对修订后章程的审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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